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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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期限
申請回避認為交通警察。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的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現場后報警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檢驗鑒定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時間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在20日內完成
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20日的基礎上再延長10日
延期后,檢驗、鑒定仍不能完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對象的交還(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12條的規定處理
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后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檢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再檢
暫扣車輛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肇事車輛期限為20日,經上級批準可延長20日
尸體處理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無名尸體10日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出具一般情況下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的,能查獲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的,不能查獲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出具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或者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
事故調解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調解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