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時限

導讀: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時限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道交法第72條第2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時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時限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道交法第72條第2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時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時限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2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