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之交通費和住宿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費是指事故傷殘者就醫配置殘疾用具參加處理事故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其他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親屬參加事故處理的交通費用,應予賠償。第23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那么人身損害之交通費和住宿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費是指事故傷殘者就醫配置殘疾用具參加處理事故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其他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親屬參加事故處理的交通費用,應予賠償。第23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關于人身損害之交通費和住宿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住宿費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宿費是指交通事故傷殘者確有必要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等所需的住宿費。其標準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傷者到外地就醫就診等待檢查結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傷者需要轉院治療,往返途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3、傷者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參加事故處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
二交通費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交通費是指事故傷殘者就醫配置殘疾用具參加處理事故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其他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親屬參加事故處理的交通費用,應予賠償。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交通費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最低標準計算,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認為特殊情況。傷情嚴重,行動困難確實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說明的,可以乘座救護車、出租車及軟座、臥鋪火車,但支付應以正式憑證(票據)為依據。的可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
4、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索賠交通損失費時,有人隨意開價,有的則是當時忘記保留發票,事后用連號發票充數,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不相符。當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證據,法院才容易確認。
5、交通費支出的范圍:
1、受傷后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
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
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
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三、關于交通食宿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第4款后半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難與共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第10項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
第23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10項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