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問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范文

導讀:
死者的丈夫朱*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問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范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者的丈夫朱*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問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范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05042.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2007年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渝C19240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北碚區**集團北碚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碚總站(以下簡稱"**集團北碚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北碚區支隊公交(2007)第0028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B7132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集團北碚總站",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240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時已滿67周歲(未滿68周歲),戶籍所在地重慶合川市草街鎮麻柳村7組136號,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區碚峽路……號,并在北碚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務工的事實,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賠償金:150410元。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11570元×[20-(67-60)];
喪葬費:9607.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000元。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223042.5元。扣除被告"**集團北碚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205042.5元。
被告"**分公司"是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集團北碚總站"是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定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相關規定,分公司(分支機構)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民法通則》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