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車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需要付哪些責任

導讀:
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兵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登記車主為顧某偉,實際車主為顧某兵。第二種意見認為,顧某偉對車輛負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故應當在未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上,在該車輛未能投保交強險問題上,顧某偉與顧某兵存在共同過錯,應當共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取代保險公司賠償甘某華的損失,即車輛所有權人顧某偉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車輛管理人顧某兵分擔因該車輛未投保高強險給甘某華所帶來的損失責任;甘某華的其余損失與顧某偉無關。那么登記車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需要付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兵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登記車主為顧某偉,實際車主為顧某兵。第二種意見認為,顧某偉對車輛負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故應當在未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上,在該車輛未能投保交強險問題上,顧某偉與顧某兵存在共同過錯,應當共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取代保險公司賠償甘某華的損失,即車輛所有權人顧某偉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車輛管理人顧某兵分擔因該車輛未投保高強險給甘某華所帶來的損失責任;甘某華的其余損失與顧某偉無關。關于登記車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需要付哪些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2月13日,顧某兵駕駛浙JOD076北京現代轎車自豐城市科技園往梅林鎮方向行駛,車行至富硒路油茶車技園路口左轉彎上富硒路時,與直行的由甘某華駕駛的贛C04Z82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甘某華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兵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甘某華先后兩次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江西省總隊醫院治療73天,花費醫療費119,091.32元。雙方協商無果,甘某華要求顧某偉、顧某兵連帶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66,615.97元。另查明,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登記車主為顧某偉,實際車主為顧某兵。
【分歧】
本案中的登記車主顧某偉是否要為受害人甘某華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顧某偉對該機動車無運行支配權且沒有獲取運行利益,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顧某偉對車輛負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故應當在未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2012年12月17日修訂的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結合本案分析,顧某偉雖不能對該機動車的運行進行實際控制,也沒有在該車的運行過程中獲取利益,但他是該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依法負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未能投保則存在過錯,應當對受害人甘某華承擔賠償責任;顧某兵為該車輛管理人,對該車享有實際運行控制權,同樣依法負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因其未能投保,故亦應對受害人甘某華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在該車輛未能投保交強險問題上,顧某偉與顧某兵存在共同過錯,應當共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取代保險公司賠償甘某華的損失,即車輛所有權人顧某偉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車輛管理人顧某兵分擔因該車輛未投保高強險給甘某華所帶來的損失責任;甘某華的其余損失與顧某偉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