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的十大費用

導讀: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賠償義務人賠償交通費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為支付憑證,沒有正式票據的一律不賠。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的十大費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賠償義務人賠償交通費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為支付憑證,沒有正式票據的一律不賠。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的十大費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引言
交通事故發生后,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傷者可以向肇事者和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哪些費用?這是每一位交通事故受害方都關心的問題。高-勇交通事故律師團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受害方可以主張賠償的費用進行了總結,主要有十大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
一、醫療費
(一)醫療費的賠償范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傷者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入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包括診療費、治療費、化驗費、藥費、住院費等治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哪些費用不能得到賠償?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就醫后,受害人自己在藥店買藥,沒有開具正規發票,那么,這部分醫藥費就無法向車方主張賠償;
2、受害人合理的醫藥費支出才能獲得車方的賠償,若為明顯不合理的醫藥費支出,如高昂的保健藥品費用等,一般都無法獲得理賠。
二、誤工費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受害人可以向車方及保險公司主張誤工費,誤工費屬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應獲得卻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無法得到或者無法完滿得到的利益。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受害方因交通事故住院就醫,可以向侵權方主張賠償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包括陪護人員陪護病人,受害人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賠償義務人賠償交通費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為支付憑證,沒有正式票據的一律不賠。正式票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就醫住院相關費用賠償、營養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卻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這里的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因為就一般傷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別補充營養。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因為傷害重,不一定造成殘疾。反之,傷害輕,也不一定不造成殘疾。總之,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法院會參照醫療機構就案件出具的意見。
六、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死亡人親屬一定數額的喪葬費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同時也是確定一種賠償項目和具體賠償標準;按照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有關標準來確定喪葬費的標準;具體標準以該地職工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累計計算6個月,其總和便是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喪葬費總額。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人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