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導讀:
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于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筆者認為,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于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于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筆者認為,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于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關于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事法律實務的朋友都知道,到目前為止,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做出明確規定,導致賠償權利人在交通事故訴訟中相當困惑:可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依據是什么?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被法院采信?......由于盲目起訴或起訴金額較高,導致賠償權利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法院駁回或認定很低。
筆者認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既不能“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又不能漠視精神損害賠償,放棄訴權。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經傷殘鑒定為十到一級)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都會酌情判決;對于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尚不夠殘疾)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于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筆者認為,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于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據筆者所知,北京地區的法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一般是根據傷殘等級來確認賠償金額:十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10%,一般在5000--10000元;九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20%,一般在10000--20000元;八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七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六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五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60%,一般在50000--60000元;四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三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80%,一般在70000--80000元;二級傷殘的賠償指數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一級傷殘(即植物人)的賠償指數為100%,其賠償金額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金額基本一致,一般不超過100000元。
當然,這只是不成文的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制定不同等級的殘疾和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賠償幅度。在司法實踐中,既給主審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容易滋生“同命不同價”、“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弊病,給賠償權利人造成了較大的心理落差,甚至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造成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違紀現象。同樣的交通事故,同樣的傷殘等級,因不同的審理法院(如市區法院、郊區法院和遠郊區法院)、不同的受害人員(如普通公民、演藝明星和政府高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會存在著較大、甚至巨大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