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2022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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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東省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2021
1、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公布 2020年度廣東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3511元
2、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粵高法[2019]159號)規定,對20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人身損害,在民事訴訟中統一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3、除深圳、珠海、汕頭外,廣東省一般地區均按照廣東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二、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1、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首次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賠償制度,而且對賠償金額未加限制和封頂。
具體如下:
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當事人據此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及經濟能力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因交通事故造成懷孕婦女流產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