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程序的時效

導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九上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那么交通事故賠償程序的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九上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程序的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提問: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朝陽律師解答:
一管轄權爭議
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二事后報警證據提交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檢驗鑒定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檢驗鑒定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后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
四尸體處理
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體登報后3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五事故責任認定書
一般事故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自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之日起10日內作出,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自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六事故責任復核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復核期間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公安機關作出復核結論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七事故調解
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
八事故訴訟
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2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簡易程序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九上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