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情節加重嗎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情節加重嗎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這一法條明文規定了逃逸是交通肇事罪量刑加重情節之一,刑期從三年以下變為三年以上。這是對沒有逃逸這一情節的犯罪定性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來不是負全部責任,根據法律法規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而峰回路轉卻因逃逸現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情節加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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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情節加重嗎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條明文規定了逃逸是交通肇事罪量刑加重情節之一,刑期從三年以下變為三年以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前半部分內容是定罪,后半部分內容是量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是對沒有逃逸這一情節的犯罪定性處罰。
在實踐中,有一部分交通肇事案,本來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但事故發生后,或因不懂法,或因害怕追究刑事責任,或因大筆賠償等,就選擇了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來不是負全部責任,根據法律法規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而峰回路轉卻因逃逸現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為逃逸行為而付出代價。所以檢察機關在向法院起訴此類案件時,如果再把逃逸行為作為量刑加重情節,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那就顯失法律的公平。在法律上,任何行為任何犯罪情節,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同一個行為同一個情節,沒有兩次不同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