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于嚴格不利于具體操作。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