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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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須得軍人同意”條款的情形
(一)從軍人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所處的原被告角度來看軍人向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和軍人向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均不適用上述條款
(二)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而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無須軍人同意。
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具體適用。經人民法院調解非軍人一方撤訴的人民法院應將調解筆錄存卷訴訟活動結束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經調解軍人一方同意離婚并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按照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送達后與判決書發生同等法律效力訴訟雙方的夫妻關系解除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經調解軍人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非軍人一方堅持不放棄離婚要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據軍人一方的意愿判決不準離婚。
軍人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軍人在由非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中擁有的離婚否決權只有在自身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具有實際意義因此在行使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如配偶與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是解決矛盾的較好選擇軍人一方如選擇行使離婚否決權則應從配偶提出離婚的理由中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并根據實際情況尋求重歸于好之策盡量消除隔閡。這不僅有助于解決矛盾也有利于夫妻關系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