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離婚可不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導讀:
陳某在未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先行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當天就拿到了包括禁止其丈夫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等內容的保護令。香洲區法院反家暴合議庭法官代敏指出,訴前發出人身保護令,可以有效阻止暴力再次發生。酉陽縣法院根據鐘某的申請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陳某對鐘某采取攻擊行為或與鐘某及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進入鐘某生活區一定范圍內。李某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誰知就在接到法院通知書的第二天,陸某又對她拳腳相向,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那么不起訴離婚可不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某在未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先行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當天就拿到了包括禁止其丈夫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等內容的保護令。香洲區法院反家暴合議庭法官代敏指出,訴前發出人身保護令,可以有效阻止暴力再次發生。酉陽縣法院根據鐘某的申請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陳某對鐘某采取攻擊行為或與鐘某及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進入鐘某生活區一定范圍內。李某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誰知就在接到法院通知書的第二天,陸某又對她拳腳相向,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關于不起訴離婚可不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6歲的北京女子董某屢遭丈夫毒打,又被威脅不許報警不許告訴家人及同事不許離婚,新婚不久便被虐待致死。如何防止同樣的悲劇不再重演?人民法院進行了積極探索。
“通過發出人身保護令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對受害人的救濟變得更加及時直接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羅某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0年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試點工作漸入“深水區”,聯合國人口基金(UNFPA)在“針對婦女的暴力2010年的事實和數據”中,盛贊我國人身保護令試點“效果良好”。
保護令可獨立申請
2010年4月10日晚11點許,陳某發現丈夫姜某與女網友關系曖昧,進行質問時,姜某惱羞成怒,連打帶踹將陳某打倒在地,致使她多處軟組織挫傷。陳某在未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先行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當天就拿到了包括禁止其丈夫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等內容的保護令。姜某因擔心受到法律制裁,再也未敢實施家庭暴力。
香洲區法院反家暴合議庭法官代敏指出,訴前發出人身保護令,可以有效阻止暴力再次發生。如夫妻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還可以起到平衡當事人在家庭中的權力分配,促使夫妻家庭關系正常化的作用。目前,在香洲區獲得訴前保護令的申請人,大多數因家庭暴力停止而打消了離婚念頭。
2010年,試點法院發出的48份人身保護令中,由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出的一份保護令尤為特殊這是全國發出的第一份針對離婚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的保護令。
據介紹,2010年2月,鐘某與陳某離婚后,陳某仍經常以探視子女為由到鐘某家中進行辱罵恐嚇和毆打,給鐘某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嚴重傷害。酉陽縣法院根據鐘某的申請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陳某對鐘某采取攻擊行為或與鐘某及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進入鐘某生活區一定范圍內。保護令發出后,鐘某過上了正常生活。
“依據指南,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羅某介紹說,試點開始以來,受沒有單獨案由的限制,保護令的申請只能依附于離婚訴訟。部分試點法院去年開始嘗試對保護令的申請單獨立案,效果良好,應逐步在試點法院推開。
采納未成年人證言
李某坐月子期間,丈夫陸某為了幾句口角打了她耳光。此后更是變本加厲,經常對她大打出手,有一次甚至掰斷了她一根手指。李某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誰知就在接到法院通知書的第二天,陸某又對她拳腳相向,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李某的女兒已上幼兒園。法官問她“喜不喜歡爸爸?”小女孩回答“不喜歡,因為爸爸會打我屁股踢我大腿,爸爸還經常打媽媽。”法院最終采信了小女孩的證言,認定陸某對李某實施了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證言能否采納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羅某說,在普通離婚案件中,一般是不采納的。但是家庭暴力發生時,一般沒有外人在場,未成年的孩子通常是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基于這種考慮,指南規定只要具備相應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認可其證據效力。
為解決家庭暴力舉證難問題,指南還規定,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兩種模式解決執行
2010年12月9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發出了該院第一例人身保護令。向當事人送達后,該院隨即前往大楊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派出所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工作,積極監督當事人履行保護令,定期向法院反饋保護令的履行情況。當天下午,大楊派出所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了法制教育并強調其違反保護令將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在羅某看來,這是人身保護令執行比較理想的一種模式。他說,從掌握的情況看,試點法院解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問題,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依靠當地政法委支持,由政法委發文或政法委牽頭多機構聯合發文,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另一種是試點法院自行執行。
“目前,人身保護令有效率那么高,主要是加害人自動履行率高。”他坦言,保護令的執行問題,仍是試點工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要使保護令更好地發揮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威力,還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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