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話: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導讀: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那么最高法發話: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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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釋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表示
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