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員的離婚管轄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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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員的離婚管轄權是怎樣的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其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這需要看離婚訴訟是由服刑人員提出的還是由服刑人員配偶提出的。法律如何規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判刑人員的離婚管轄權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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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員的離婚管轄權是怎樣的
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其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這需要看離婚訴訟是由服刑人員提出的還是由服刑人員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員提出離婚
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那么應該向原告(即服刑人員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法律這么規定的原因在于服刑人員被關押的地方往往與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為了方便服刑人員配偶履行訴訟程序減少其負擔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三)雙方都是服刑人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是服刑人員的話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線如果被告服刑超過了一年那就由監禁地的法院管轄。這時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監禁地的法院是無權管線的。
法律如何規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戶籍遷出后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注銷城鎮戶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銷城鎮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