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需要公證嗎

導讀:
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需要公證嗎不需要公證在后面的協議中注明與之前的協議抵觸部分以最后協議為準即可。該解釋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1一方要求離婚的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么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需要公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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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公證在后面的協議中注明與之前的協議抵觸部分以最后協議為準即可。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解釋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程序中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情形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