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損害賠償請求權

導讀: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配偶雙方私下提出協商離婚的雖未到民政部門去登記離婚無過錯方也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對于損害賠償數額問題可由配偶雙方私下協商解決。那么離婚后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配偶雙方私下提出協商離婚的雖未到民政部門去登記離婚無過錯方也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對于損害賠償數額問題可由配偶雙方私下協商解決。關于離婚后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⑶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
⑸另一方無過錯即沒有上述行為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
⑹當事人必須前起訴離婚才能依法捉出損害賠償請求
⑺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
這一規定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義。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是
1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如果法院有書面告知當事人關于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時這時可以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了。如果“一年”是指訴訟時效那無過錯方配偶應在法院告知權利義務事項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
這與婚姻解釋(一)第30條的立法原意有悖所以“一年”是指除斥期間不存在著中斷中止延長。
2如果“離婚”是指程序上的意義的話假如過錯方提出離婚訴訟勝訴時無過錯方提出上訴時離婚案件要經一二審程程序一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總的期間有可能超過一年這與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3項的規定存在沖突。
(三)離婚損害賠償既可適用于訴訟離婚也可適用于登記結婚。離婚程序包括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種法律程序。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方有第46條規定的行為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規定為在哪種離婚程序中可提出且婚姻法解釋(一)也作出規定筆者以為離婚損害賠償也適用登記離婚程序中。例如配偶雙方私下提出協商離婚的雖未到民政部門去登記離婚無過錯方也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對于損害賠償數額問題可由配偶雙方私下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