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有哪些

導讀:
一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有哪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三協議離婚的程序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那么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有哪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三協議離婚的程序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關于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法律關系的解除。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當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愿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的基礎。雙方自愿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也就是說對男女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實保障的安排。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