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的要件是什么

導讀: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離婚證書的離婚方式。登記離婚的要件是①男女雙方自愿離婚②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盡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系。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登記離婚的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離婚證書的離婚方式。登記離婚的要件是①男女雙方自愿離婚②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盡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系。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關于登記離婚的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不僅直接導致夫妻雙方人身關系的變化關系雙方的生產與生活而且涉及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對家庭和親屬關系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離婚應當慎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離婚與認定無效婚姻以及撤銷婚姻是不同的概念。離婚是對合法婚姻的解除只能由當事人提出認定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是對違法婚姻的處理當事人可以提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且只能由法院予以判決。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離婚有兩種形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也稱協議離婚行政程序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離婚證書的離婚方式。
登記離婚的要件是
①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②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辦理登記離婚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雙方符合條件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后離婚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對一方當事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協議離婚方式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處理。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愿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協議從而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實現離婚。訴訟離婚又有兩種形式訴訟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
訴訟調解離婚是指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后發給離婚調解書。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盡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關系。經法院調解雙方可能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此時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也可能達成同意離婚的協議此時法院應按雙方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系合法解除的依據。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按訴訟程序依法判決。
判決離婚是指法院調解無效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和好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還有一種離婚調解是非法院的單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離婚事宜進行的非訴訟調解它是一種民間行為它可能使雙方當事人重歸于好也可能使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問題上達成一致協議而由一方要求離婚變為雙方自愿離婚。國家鼓勵非訴訟離婚調解但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
我國法律對一些特殊的婚姻關系的解除附加了一定的條件一是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所以規定這一條主要是為了保證現役軍人安心服役保證國防的穩固。要注意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人一方要求離婚不受此限制應按一般離婚處理征得軍人同意并不等于軍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要通過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做好思想工作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予以離婚。二是依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男方在此期間不得提出離婚期間屆滿后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主要是指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不離婚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女方與他人通奸致孕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