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的

導讀: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那么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關于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
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