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作證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導讀:
朱某(男)與梁某(女)系自由戀愛結婚而朱某家人對梁某長期不滿挑唆朱某與梁某離婚。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在開庭調查時梁某稱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手機電話錄音。梁某認為朱某提出離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將原被告的通話內容提交原告質證原告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于近日作出判決不準予原告朱某與被告梁某離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從一審判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通話記錄作證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朱某(男)與梁某(女)系自由戀愛結婚而朱某家人對梁某長期不滿挑唆朱某與梁某離婚。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在開庭調查時梁某稱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手機電話錄音。梁某認為朱某提出離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將原被告的通話內容提交原告質證原告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于近日作出判決不準予原告朱某與被告梁某離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從一審判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關于通話記錄作證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朱某(男)與梁某(女)系自由戀愛結婚而朱某家人對梁某長期不滿挑唆朱某與梁某離婚。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在開庭調查時梁某稱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手機電話錄音。法庭當庭播放了該手機電話錄音其內容情意纏綿原告朱某在通話中多次表示很“想”很“愛”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傷心”。梁某認為朱某提出離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將原被告的通話內容提交原告質證原告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于近日作出判決不準予原告朱某與被告梁某離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從一審判決。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本案錄音證據綜合分析應為有效證據。另外法院判斷當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