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制度漏洞有哪些

導讀:
同時在該條中并沒有規定任何離婚理由換言之協議離婚不過分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細節。這樣一來離婚雙方當事人為了省時省事大多經過協商而采取協議離婚。人民對此限制怨聲載道。直到奧斯都制定優利亞法對離婚重新做出限制情況才有所好轉。雖然羅馬的離婚的方式與協議離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別但其由于過度自由而帶來的對社會環境的極大沖擊不能不作為對我們的警示。那么離婚協議制度漏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在該條中并沒有規定任何離婚理由換言之協議離婚不過分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細節。這樣一來離婚雙方當事人為了省時省事大多經過協商而采取協議離婚。人民對此限制怨聲載道。直到奧斯都制定優利亞法對離婚重新做出限制情況才有所好轉。雖然羅馬的離婚的方式與協議離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別但其由于過度自由而帶來的對社會環境的極大沖擊不能不作為對我們的警示。關于離婚協議制度漏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什么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協議離婚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協議離婚手續較訴訟離婚簡便成本也相對較低。我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從此條中不難看出協議離婚制度完全發揮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對登記機關規定的審查義務沒有詳加敘述并且登記機關也不可能做到準確詳細的審查離婚雙方的每個細節。同時在該條中并沒有規定任何離婚理由換言之協議離婚不過分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細節。這樣一來離婚雙方當事人為了省時省事大多經過協商而采取協議離婚。
我國的協議離婚制度雖然充分體現了“離婚自由”的原則并成為離婚雙方的首選方式但從它對于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的兼顧而言真的就是一種完善婚制度嗎?誠然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兩面法律也是。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斷發現錯誤進行修正的過程中完善的。我認為我國的協議離婚制度有以下幾點不足
一過分發揮了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當前有關婚姻家庭立法改革問題的討論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就不應該對離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對離婚加以限制就是對離婚自由權利的侵犯從而也就是剝奪了離婚當事人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我認為婚姻作為民事活動應當充分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必須是相對的而沒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舊中國大多是“夫權婚姻”婦女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直到解放后婦女權利才得以保障。1980年首次確立了我國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實行了感情破裂原則。但由于協議離婚只需離婚雙方意思上達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種類似于無責主義離婚。那么當事人意思自治得到進一步發揮是否會更有利呢?
古馬是一個法律相當發達的國家但他在面對離婚問題上也有過不少教訓。古馬作為一個崇尚戰爭的封建君主制國家不可避免的推行“夫權婚姻”。君士坦丁一世于公元331年對丈夫和妻子分別規定了三項理由。丈夫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是①妻子與人通奸②妻子謀殺丈夫③妻子墮胎。妻子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是①丈夫在家與人通奸②丈夫謀殺妻子③丈夫犯叛國罪。如果丈夫無正當理由離婚要立即返還嫁奩時后妻的嫁奩全部歸前妻所有妻子無正當理由離婚除不能收回嫁奩外還要受流刑的制裁。到了優士丁尼一世時由于優士丁尼一世信奉基督教離婚限制更加嚴格。人民對此限制怨聲載道。直到優士丁尼二世(公元565578)才以第140號新敕廢除了以往對離婚的限制并主張“無夫權婚姻”。在“無夫權婚姻”夫妻雖各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但最初任意離婚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因此并不常見。共和國末葉世風日衰男女成婚往往朝秦暮楚離婚之風日盛又僅憑一方意見使婚姻關系處于不明確不穩定之狀態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直到奧斯都制定優利亞法對離婚重新做出限制情況才有所好轉。
雖然羅馬的離婚的方式與協議離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別但其由于過度自由而帶來的對社會環境的極大沖擊不能不作為對我們的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