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導讀:
因為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盡量減少訴訟。1“沒有共同財產分割”這種表述離婚后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第六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那么離婚協議中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盡量減少訴訟。1“沒有共同財產分割”這種表述離婚后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第六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關于離婚協議中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戶口處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女方的戶口在婚后遷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后將戶口遷走或者撫養權歸女方孩子的戶口要從男方處遷到女方處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因為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第二姓氏處理
受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對代表傳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無上的。離婚后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將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很容易引起對方的強烈不滿。法律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若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這樣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責令恢復姓氏了。
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盡量減少訴訟。
第三夫妻之間補償賠償及債務的處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應該和對方協商如何處理并在協議中寫明。
1婚內借款(司法解釋三第16條)或婚前借款
2補償(婚姻法第40條)
3困難幫助(婚姻法第42條)
4過錯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
5擅自處分房產(司法解釋三第11條)。
第四關于撫養費的約定
如果雙方不作特別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是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本律師認為籠統地約定撫養費多少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多少是離婚時無法準確預計的要等實際發生才能明確且生活費也是隨著物價上漲而不斷攀升。建議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
第五不分割財產的兩種情形。
同樣是不分割財產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義不一樣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必須謹慎對待當事人應結合自己的客觀情況和主觀訴求來確定如何表述。
1“沒有共同財產分割”這種表述離婚后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條規定與合同法第54條關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要求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原則一致且變相否定了司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2“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表述離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無權要求分割。對經濟上處于弱勢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財產狀況的一方喪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非常不公平。所以當事人應將全部共有財產列明逐一寫清楚屬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樣處理千萬不要簡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時的疏忽或貪圖方便很可能帶來經濟利益上的重大損失。
第六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和合同法第186條除公證過的或者具有道德義務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外在其他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通常而言家庭內部的贈與不涉及道德義務或公益性質故公證就成為受贈方保障自己能獲得贈與財產的唯一途徑了。(翻譯成人話如果不公證人家隨時都可以翻臉!愛給不給!)
還有一種情況甲乙離婚析產甲依約支付了房屋補償款給乙乙卻不配合辦理除名手續甚至玩失蹤甲陷入訴訟的持久戰中。如果當初雙方公證了離婚協議則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據協議辦理除名(已有房產證)或日后將房屋直接確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買賣合同已備案未有房產證)。
由此可見公證意義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應對離婚協議或婚內協議辦理公證(除非立即辦理離婚或過戶等手續的)以免后患。
第七如何對付“離婚協議可以反悔”
2011年最高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的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若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反悔。
對于這條重要的新規定應該注意兩點
1對已方有利的財產約定可簽訂婚內協議不要出現離婚字眼及離婚的意思表示這樣對方就不能推翻了。
2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即使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的內容仍然有效雙方均不得反悔在訴訟離婚中也適用該離婚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芳法官的觀點這種約定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應予認可。本律師也認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就協議效力選擇或排除法律適用體現契約自由和處分原則。(翻譯成人話你們的東西你們愛怎么分就怎么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