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沒有權利處分對方的應得利益

導讀:
2012年1月4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經本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剛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被告張某某不承擔撫養費。當天該社召開全體社員大會該社社員一致同意被告張某某的申請。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離婚后在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戶籍沒有遷出或從被告張某某的名下分出之前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仍然是甘州區某鎮某村社的成員其應當享有某社成員所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現被告張某某擅自以戶主的身份申請放棄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本應分得的土地征用補償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母子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此被告張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離婚夫妻沒有權利處分對方的應得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1月4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經本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剛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被告張某某不承擔撫養費。當天該社召開全體社員大會該社社員一致同意被告張某某的申請。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離婚后在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戶籍沒有遷出或從被告張某某的名下分出之前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仍然是甘州區某鎮某村社的成員其應當享有某社成員所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現被告張某某擅自以戶主的身份申請放棄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本應分得的土地征用補償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母子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此被告張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離婚夫妻沒有權利處分對方的應得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吳某某女自由職業。
被告張某某男農民。
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原系夫妻。兩人于2000年5月10日自愿登記結婚2001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小剛(化名)。2012年1月4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經本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剛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被告張某某不承擔撫養費。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后原告吳某某和婚生子小剛的戶口一直在甘州區某鎮某村社被告張某某的名下。2012年被告張某某所在的村委會修建小康住宅樓時征用了村社部分土地某社所取得征地補償款一部分按某社的土地面積進行分配另一部分按該社戶籍人數以戶進行分配按戶籍原告吳某某母子也在其中應分得征地補償款16290元(人均8145元)。2013年1月16日被告張某某以戶主的身份向村社遞交書面申請申請內容為“某社全體社員茲有某社村民張某某因某村小康住宅建設征用某社土地總付征地補償款后因某社分配征地補償款分配意見比較大按人地都分給社里補償款因本人家有耕地266畝系本人一人所有按人口分有3口人根據據分配方案按人本應分得三口人征地補償款本人與妻子都應分配征地補償款但本人與2012年元月份與妻子吳某某協議離婚兒子判給吳某某部分社員不同意給二人征地補償又因吳某某與本人交涉要本人分二人征地補償款經本人考慮吳某某與其子分到補償款后一走了之以后社里分攤到戶的各種費用要向本人收取考慮到以上所述問題本人不愿意給二人的征地補償款望全體社員給予批準為盼”。當天該社召開全體社員大會該社社員一致同意被告張某某的申請。
審理
原告吳某某認為第一被告惡意將原告及兒子的征地補償款以個人名義向第二被告申請分給某社第二被告又經會議形式錯誤接受第一被告的申請將理應歸原告及兒子所得的征地補償款重新分給某社全體成員。第一被告無權處分原告及兒子的征地補償款以及第二被告在沒有征得原告同意擅自以集體名義分發屬于原告及兒子的征地補償款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張某某認為原告將征地補償款拿上走后以后社里向其收取修渠修路等公益費用時沒有辦法向原告索要。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認為是被告張某某自愿申請把原告及其兒子的征地補償款分給了某社全體社員與甘州區某鎮某村社沒有關系。
本案經審理法院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張某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吳某某(含其子小剛)征地補償款16290元二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
評析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結婚后原告的戶口即從其原籍甘肅白銀遷入到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張某某的名下。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對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來說其戶籍所在地就是甘州區某鎮某村社況且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的戶籍就登記在被告張某某的戶主名下。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時婚生子小剛由原告吳某某撫養。離婚后在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戶籍沒有遷出或從被告張某某的名下分出之前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仍然是甘州區某鎮某村社的成員其應當享有某社成員所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現被告張某某擅自以戶主的身份申請放棄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本應分得的土地征用補償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母子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此被告張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在分割該社里的土地征用補償款時有一部分土地補償款是以戶為單位,按某社的在冊戶籍人數平均分配,雖有部分社員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已離婚為由反對給其分割但該社的分配方案上仍保留有原告及其子的份額只不過是被告張某某以戶主的身份申請放棄后才導致原告及其子沒有取得土地征用補償款對此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在本案中沒有明顯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