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步驟是怎樣的

導讀: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那么協議離婚的步驟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關于協議離婚的步驟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申請
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面有所區別一般說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婚姻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的同時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上除必須寫明雙方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后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和實質審兩部分內容。形式審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三)登記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