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瑕疵的協議離婚有沒有效

導讀:
裁判要旨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間另一方與其協議離婚即使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的仍然無效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按民事訴訟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宣告離婚無效。2005年1月7日朱鳳的法定代理人朱柏王蘭代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朱鳳與王慶的離婚無效。裁判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鳳患精神分裂癥已多年且未治愈經鑒定為精神分裂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王慶辦理時缺乏辨認能力因此依法應當認定朱鳳與王慶的離婚無效。王慶與朱鳳的離婚應屬無效但對于該案是按民事訴訟還是按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審理中存在分歧。那么有瑕疵的協議離婚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間另一方與其協議離婚即使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的仍然無效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按民事訴訟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宣告離婚無效。2005年1月7日朱鳳的法定代理人朱柏王蘭代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朱鳳與王慶的離婚無效。裁判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鳳患精神分裂癥已多年且未治愈經鑒定為精神分裂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王慶辦理時缺乏辨認能力因此依法應當認定朱鳳與王慶的離婚無效。王慶與朱鳳的離婚應屬無效但對于該案是按民事訴訟還是按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審理中存在分歧。關于有瑕疵的協議離婚有沒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間另一方與其協議離婚即使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的仍然無效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按民事訴訟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宣告離婚無效。
案情
朱鳳與王慶于2001年1月10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2001年11月朱鳳患精神分裂癥自2001年11月27日起朱鳳的父母多次帶其檢查治療但未能治愈。2004年12月27日朱鳳與王慶到婚姻登記部門填寫了離婚登記申請書雙方訂立了離婚協議書。同日江蘇省句容市民政局向朱鳳王慶頒發了離婚證。朱鳳的父母得知后即向王慶提出異議。2005年1月7日朱鳳的法定代理人朱柏王蘭代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朱鳳與王慶的離婚無效。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經原告方申請法院委托了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鑒定所于2005年2月1日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認為朱鳳有明確的精神病史無自知力其患有精神分裂癥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對在離婚協議上簽字這一行為缺乏實質性辨認能力結論為精神分裂癥無行為能力。
裁判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鳳患精神分裂癥已多年且未治愈經鑒定為精神分裂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王慶辦理時缺乏辨認能力因此依法應當認定朱鳳與王慶的離婚無效。該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朱鳳與被告王慶于2004年12月27日的離婚無效。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協議離婚在我國現行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由于協議離婚是當事人的合意與法律的確認結合在一起而成的復合行為故協議離婚的效力應受當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確認行為的效力的雙重影響只有在當事人的離婚合意及法律確認行為均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協議離婚才是合法有效的。
王慶與朱鳳的離婚應屬無效但對于該案是按民事訴訟還是按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審理中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是婚姻登記機關行政登記行為引起的糾紛應按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行為宣布離婚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是形式審查當事人離婚的形式要件具備登記機關即可準予離婚因此應按民事訴訟程序先確認離婚協議無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正是由于意見不同訴訟中出現了起訴與撤訴的反復。
要正確處理好本案應先對婚姻登記行為的性質作出準確的理解。
婚姻登記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
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則。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登記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確認式的行政決定)。行為即屬于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自愿締結婚姻關系的法律事實進行認可和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宣告當事人之間成立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互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離婚登記行為則產生相反的效果。這種登記行為只具有表明身份關系有變動的事實的宣告效力而沒有使身份關系發生變動的創設效力。既不賦予相對人權利也不限制當事人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