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訂之后還可以反悔嗎

導讀:
在訴訟中原告魯訴稱原告與被告孫娟于2009年訂婚原告給付三被告彩禮4萬元由被告陳玲收受但由于雙方訂婚后交往過程中發現彼此無法溝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還彩禮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原告當庭提交談話錄音一份證明被告孫娟離家出走陳玲收到原告的彩禮4萬元被告孫娟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實其離家出走該錄音中也不是被告陳玲的聲音但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予以反駁。那么離婚協議書簽訂之后還可以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訴訟中原告魯訴稱原告與被告孫娟于2009年訂婚原告給付三被告彩禮4萬元由被告陳玲收受但由于雙方訂婚后交往過程中發現彼此無法溝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還彩禮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原告當庭提交談話錄音一份證明被告孫娟離家出走陳玲收到原告的彩禮4萬元被告孫娟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實其離家出走該錄音中也不是被告陳玲的聲音但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予以反駁。關于離婚協議書簽訂之后還可以反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孫明與被告陳玲系夫妻關系被告孫娟系二人女兒。原告魯亮與被告孫娟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2月16日訂婚訂婚當日原告母親給付三被告彩禮4萬元由被告陳玲接收2009年2月22日原告與被告孫娟舉行結婚儀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二人共同生活5個多月2009年8月被告孫娟離開原告家回到其父母家居住二人已解除同居關系。現原告以無法與被告孫娟共同生活已經分手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彩禮4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在訴訟中原告魯訴稱原告與被告孫娟于2009年訂婚原告給付三被告彩禮4萬元由被告陳玲收受但由于雙方訂婚后交往過程中發現彼此無法溝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還彩禮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原告當庭提交談話錄音一份證明被告孫娟離家出走陳玲收到原告的彩禮4萬元被告孫娟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實其離家出走該錄音中也不是被告陳玲的聲音但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予以反駁。
被告孫娟孫明陳玲辯稱我方沒有收彩禮原告與孫娟已經登記結婚并舉行婚禮原告和孫娟不在一起生活是由原告的原因導致的也是暫時不能共同生活原告8月中旬回到其父母家中。被告向法庭提供原被告結婚典禮的錄像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孫娟結婚并登記由禮儀公司主持的婚禮婚慶的費用28000元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應返還此筆款。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這是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的婚禮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婚慶證婚人宣讀的結婚證是假的是為了婚禮場面的需要婚慶的費用是由原告家出的根據農村習俗沒有女方出的可能。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采禮的習俗俗話說“送出去的彩禮潑出去的水即使婚姻發生變故彩禮也是不能討還的”。然而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因婚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的原則上收受的彩禮應是全額返還。這種矛盾如何協調解決實踐中基本上是本著人們的樸素公平原則予以適當返還這是習俗在司法中的具體運用。另外按習俗舉行婚禮所需費用正常是男方支付除非是“倒插門”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否認錄音里面的話都不是其說的但經法院釋明其拒絕申請對該錄音進行聲音鑒定亦未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其未收到彩禮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對原告所證明的問題予以采信。關于三被告向法庭提供原被告孫娟結婚典禮的錄像證明結婚典禮的費用是被告支付的但是不符合民間習俗對真實性雖予以確認但是對其所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與孫娟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故三被告應適當返還原告彩禮款鑒于原告與被告孫娟確已共同生活了5個多月故本院認為三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款3萬元較為適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孫娟孫明陳玲共同返還原告魯亮彩禮3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案件受理費800元郵寄送達費66元由原告承擔200元被告孫娟孫明陳玲承擔666元。(以上文章中的人名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