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14個常見的糾紛與防范

導讀:
來源律脈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它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后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后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而實踐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離婚協議書過于形式化從而引起糾紛。這樣做表面上省時省事但一旦發生爭議依據過于簡單的離婚協議書往往無法判斷是非。婚姻律師往往在實踐中處理的大量協議離婚后的財產人身糾紛都是由于離婚協議不夠詳盡或由于離婚協議約定不具有操作性導致。那么協議離婚中14個常見的糾紛與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來源律脈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它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后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后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而實踐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離婚協議書過于形式化從而引起糾紛。這樣做表面上省時省事但一旦發生爭議依據過于簡單的離婚協議書往往無法判斷是非。婚姻律師往往在實踐中處理的大量協議離婚后的財產人身糾紛都是由于離婚協議不夠詳盡或由于離婚協議約定不具有操作性導致。關于協議離婚中14個常見的糾紛與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來源律脈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它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后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后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而實踐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離婚協議書過于形式化從而引起糾紛。
在實踐中當事者往往忽視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認為只要能快些辦了離婚手續就萬事大吉了。而有些離婚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內容也不太重視一味講究形式主義只要離婚協議書上有夫妻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無子女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就給辦理了離婚登記。甚至有些民政婚姻登記機關還備有離婚協議書的簡單格式只要當事人按格式抄一下就萬事大吉了。這樣做表面上省時省事但一旦發生爭議依據過于簡單的離婚協議書往往無法判斷是非。婚姻律師往往在實踐中處理的大量協議離婚后的財產人身糾紛都是由于離婚協議不夠詳盡或由于離婚協議約定不具有操作性導致。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內容約定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而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二離婚協議涉及的房產糾紛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擔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2006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離婚而導致產權變動是否應繳納契稅的爭議因為該通知也未明確此問題但從之后實施的情況來看因夫妻離婚導致產權變動依然是做變更登記手續仍不用繳納契稅。
三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律海揚帆團隊律師提醒注意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寫相對簡單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師還應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四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即代為持有股票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持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持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律師建議制定必要的條款讓代持人簽字甚至另行制定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五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六時間分先后的幾份離婚協議書效力糾紛
律師建議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可以產生兩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甚至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后還會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新的協議。那么作為律師應如何掌握和處理涉及多份離婚協議的糾紛呢?
1后簽訂的協議優于先簽訂的協議
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為最后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在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效力優于民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于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后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后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并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后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協議書中涉及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之前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七離婚協議書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效力
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調整。該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
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八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1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10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九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律師建議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歲或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十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望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律師建議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望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子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況探望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律師建議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望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周歲以上具體探望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十一戶口遷移糾紛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3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對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后的30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十二遺漏財產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因此離婚后發現財產遺漏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就遺漏部分的財產提起離婚財產糾紛訴訟。這類案件在離婚訴訟中也較為常見。
十三簡易離婚協議書中的風險
協議書中一定要體現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結果和財產分割及債務的分擔說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這項法律規定旨在保證協議離婚的簡便省時同時又可解決離婚后的重大問題是切實可行的。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離婚時兩人情緒不穩定急于結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較少的一方當事人就會后悔想重新分割財產或重新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此時就欲推翻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但由于原來簽訂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范疇即使沒有被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情況若原離婚協議書簽訂得較為簡易即使對其中的某些財產分割約定理解不同也很難得到法院重新進行離婚條件認定的法律后果。
十四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欺詐脅迫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于在脅迫行為下簽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奸資料散布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后一定要即時報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