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導讀: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1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那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1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關于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1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注意如果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案對己方有利建議當事人另行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不能體現出是為了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目的。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后反悔不愿再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但在涉及房產和車輛所有權問題上應辦理公證手續或及時辦理產權車輛所有權過戶手續。
參考的相關法律條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在協議離婚之后的反悔
(1)財產分割協議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變更或撤銷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按照上述規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在協議離婚之后一年內提出原告方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人民法院審理后經查明如果沒有使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的則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協議離婚后涉及房屋贈與條款的反悔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到相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準。比較常見的現象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個人房屋或相應份額贈與給另一方但在離婚后贈與方卻拒絕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并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現實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機關并不具備公證職能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在贈與方反悔的情況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
注意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涉及房屋產權或產權份額的贈與受贈與方應盡量與對方協商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均不適用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文書的則該贈與條款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撤銷該贈與條款。
(3)離婚協議后涉及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反悔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意見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非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得擅自動用。離婚是夫妻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并不受其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時應視為其同時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贈與條款在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不得撤銷該贈與行為。
注意離婚會給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這是不爭的事實。離異的夫妻出于各方面的考慮贈與孩子房產或其他物質利益作為孩子的物質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方反悔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子女的問題。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將來的成長考慮行使撫養權的一方應敦促另一方將房產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并將相應的贈與協議辦理公證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在簽署離婚協議時一定要慎重仔細閱讀離婚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在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有房產過戶股份轉移股票分割車輛產權轉移等問題最好是在婚內即進行更名或辦理分割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具體的辦理期限不可大意。離婚協議生效以登記離婚為前提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權。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民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而這個條件就是登記離婚。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義務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故當事人應當在必要的時候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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