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

導讀:
有關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一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那么有關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關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一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關于有關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關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
一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法律關系的解除。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當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愿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的基礎。雙方自愿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也就是說對男女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實保障的安排。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
協議離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離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5)結婚證。另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離婚申請書不會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但是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離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既要查明離婚證件與當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離婚的法公平條件。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離婚的(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對上述情況可提議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解決。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對離婚當事人宣布其離婚無效且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3批準。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另外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與協議離婚有關的幾個問題
1離婚登記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給予重新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復198535號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中明確指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在原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2虛假離婚。對婚姻當事人來講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待既定目的達到后再進行復婚的違法離婚行為。另一種情況是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了其個人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然后在復婚從而騙得對方同意的違法離婚行為。對婚姻登記機關來說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虛假離婚行為。對婚姻登記機關來說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虛假離婚行為。虛假離婚屬于違法行為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依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這就是虛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3離婚登記后雙方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要求法院給予重新處理。對這種情況根據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號批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情況發生糾紛的性質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
4對于涉外涉及華僑和港澳臺胞的離婚問題依照民法通則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