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發現前夫離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賠償

導讀:
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周某表示同意。離婚后不久高某聽說周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周某周某承認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高某離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惡化而非周某與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有鑒于此從本案高某與周某協議離婚的內在層面去分析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的真正原因實際是周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同居。雙方協議離婚時由于未談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無法得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那么協議離婚后發現前夫離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周某表示同意。離婚后不久高某聽說周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周某周某承認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高某離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惡化而非周某與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有鑒于此從本案高某與周某協議離婚的內在層面去分析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的真正原因實際是周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同居。雙方協議離婚時由于未談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無法得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關于協議離婚后發現前夫離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周某與高某(女)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小孩出生后雙方籌資承包一百貨門市部周某負責經營高某在家照看孩子。后來周某以晚上看店為由經常不回家居住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周某表示同意。2008年3月雙方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不久高某聽說周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周某周某承認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分歧
對該案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對高某的訴訟請求應該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明文規定高某在登記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得到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高某是不知道對方存在過錯而與之離婚的所以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高某離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惡化而非周某與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文義解釋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一方須存在條文規定的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則不適用二只要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無過錯方就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論是離婚時還是離婚后三對于雙方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亦可基于婚姻法的上述規定主張損害賠償四協議離婚后提出損害賠償的有兩種不適用的除外情形。
第二事實認定。高某與周某協議離婚表面上看是因為高某感到夫妻關系惡化而主動提出的但實質并非如此。日常生活中夫妻感情的變化一般受客觀因素的影響通常不存在無緣無故的情感惡化。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將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衡量能否準予離婚的依據。然而由于夫妻感情問題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往往無法直接憑第三者的感官去認定因而通常需要對照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客觀標準去判斷。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就規定了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的具體情形其中就包括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鑒于此從本案高某與周某協議離婚的內在層面去分析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的真正原因實際是周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同居。雙方協議離婚時由于未談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無法得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從事后周某被質問時才認可與他人同居事實的情況來看其在離婚前和離婚時均在刻意隱瞞夫妻感情惡化的根本原因表現出來的夫妻關系不睦完全是一種假象。如果高某事先知道周某與他人同居那么其對于離婚的態度自然也就不一樣。另外高某雖主動提出離婚但其自身并無過錯。高某協議離婚時由于不知道夫妻關系惡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動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并且高某提出訴求的時間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