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離婚調解:律師、法官共同作用下的高效途徑

導讀:
殷某無奈于2008年8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與李某的婚姻關系。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大屯法庭開庭審理此案。2008年9月23日李某和殷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經過調解方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協議書中明確雙方之女由殷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直到李小某年滿18周歲如遇到重大病患等情形李某應當支付醫療費用的一半。律師評論1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選擇。離婚作為一項權利公民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婚姻法第36條。2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往往成為離婚當事人爭奪的焦點。那么協議離婚、離婚調解:律師、法官共同作用下的高效途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殷某無奈于2008年8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與李某的婚姻關系。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大屯法庭開庭審理此案。2008年9月23日李某和殷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經過調解方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協議書中明確雙方之女由殷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直到李小某年滿18周歲如遇到重大病患等情形李某應當支付醫療費用的一半。律師評論1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選擇。離婚作為一項權利公民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婚姻法第36條。2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往往成為離婚當事人爭奪的焦點。關于協議離婚、離婚調解:律師、法官共同作用下的高效途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殷某女1982年7月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李某男1978年12月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二人自行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二人性格差異帶來的隔閡日趨明顯最后發展到大打出手的地步每次都是殷某“負傷而逃”。2008年6月雙方之女李小某出生。李某對兒子“情有獨鐘”見自己所生為一女孩自然不高興了加之李某父母重男輕女思想更甚家庭矛盾一觸即發。2008年7月李某更是拋下妻女獨自一人租房而居。殷某無奈于2008年8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大屯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調查結束后經過短暫的法庭辯論最后陳述時殷某誠摯的語言打動了李某。在此基礎上雙方代理律師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離婚調解工作。2008年9月23日李某和殷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經過調解方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協議書中明確雙方之女由殷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直到李小某年滿18周歲如遇到重大病患等情形李某應當支付醫療費用的一半。至此一樁不幸的婚姻終于有了一個比較順暢的結局。
律師評論
1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選擇。離婚作為一項權利公民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因勢利導。最簡潔最高效的方式當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婚姻關系去民政局約30分鐘就可以解決但是離婚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僅僅由當事人自己解決恐怕很難將問題處理完結甚至可能留下“后遺癥”因此我們認為即使是協議離婚建議當事人聘請律師制作離婚協議最好聘請律師代表自己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以及約定子女撫養權利和義務當然既然到了離婚的地步往往是矛盾已經升級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協商的機會少成功率偏低此時進行離婚訴訟可能在所難免。一旦涉及到了離婚訴訟我們傾向于當事人聘請律師為自己代理訴訟事宜。
2離婚自由對當事人主要是原告方或首先提出離婚者來說還是比較遙遠的事情。婚姻權屬于基本人權之一理當受到尊重。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這一基本原則婚姻法第2條其中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結婚自由方面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都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果即在我國公民結婚自由現狀是比較理想的上個世紀經常出現的包辦婚姻等情形基本消除了在離婚自由方面情況就不那么樂觀了主要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道德規范的制約對方當事人的阻撓和法院的干涉。道德規范制約主要是中國傳統文化之下的貞操觀和諧觀忠孝觀包容觀等觀念左右著人們引導人們寧可忍辱負重也不輕言“放棄”對方當事人的阻撓主要是在對方當事人不愿意離婚的情形下他們會采取措施阻撓拖延比如收到法院傳票后“玩失蹤”法院的干涉主要是法院在把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個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時左右為難不敢輕易判決離婚北京市法院系統的慣例一般會要求當事人經過至少2次的訴訟特殊情況除外。
3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婚姻法第36條。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屬于法定義務。顯然離婚后不跟孩子生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責無旁貸。一般來說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為本人收入的2030當然法律不禁止父母超過此標準支付撫養費。這個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屬于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問題畢竟愛自己的孩子這個傳統由來已久。難以處理的是與之相關的另外兩個問題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和孩子探望權的實現4撫養權探望權問題的處理。一般來說2周歲以下的孩子隨母親居住這是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態度除母親有針對孩子犯罪或者虐待等事實。2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往往成為離婚當事人爭奪的焦點。法官一般會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雙方當事人的人格修養對孩子成長的利導性與孩子親近的程度及孩子自身的意見9周歲以上等因素。除此之外還考慮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不論哪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的探望權不得遭到無理拒絕此問題將在另一專題里論述此略。
5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與分割。略將有專題討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7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7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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