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導讀:
我們認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那么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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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