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財產如何執行

導讀:
一訴訟離婚的財產如何執行向法院訴訟離婚的如果判決書對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判決書生效后財產按判決書的規定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那么訴訟離婚的財產如何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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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的財產如何執行
向法院訴訟離婚的如果判決書對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判決書生效后財產按判決書的規定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訴訟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