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導讀:
一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這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會判決準予離婚。那么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這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會判決準予離婚。關于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離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于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關于財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明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收入和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關于以前是否有過離婚訴訟的證據。如果以前曾起訴過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這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會判決準予離婚。
三民法典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