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能否缺席審理

導讀:
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離婚原則不能缺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那么離婚訴訟能否缺席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離婚原則不能缺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關于離婚訴訟能否缺席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離婚
(1)原則不能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②其法理在于其一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僅憑原告單方面陳述或者客觀的證據難以證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債務也難以查明。其二離婚判決的不可逆轉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可見離婚案件的判決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決相比在法律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判決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婚姻關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復婚姻關系必須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否則離婚判決的效力不容推翻。
(2)例外三種情況可以缺席審理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