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時法官判離主要看哪些關鍵點

導讀: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雖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屬于同居關系。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那么訴訟離婚時法官判離主要看哪些關鍵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雖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屬于同居關系。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關于訴訟離婚時法官判離主要看哪些關鍵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則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般屬于下列16種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離婚。
解讀
1什么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對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說的“包二奶”“包二爺”等一般可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偶爾發生婚外性行為或婚外戀等則不宜認定為同居。
重婚即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實踐中有兩種人可構成重婚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即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二是相婚者指自己是尚未結婚的單身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的人即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即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2)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雖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屬于同居關系。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后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于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后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并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
2什么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事實若對方不予承認則需要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例如報警后公安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的證明等。以毆打捆綁殘害等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屬于通常說的“硬暴力”以“硬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例如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其社會活動自由通過監控家庭成員的通訊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屬于通常說的“軟暴力”。對于“軟暴力”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很難通過證據予以認定。
3對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中“分居”的認定
案例張某與龔某于1996年結婚后因感情不和兩人經常發生口角。從1997年起張某與龔某雖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間且再未過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別支配。2001年6月張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龔某離婚。對張某與龔某是否屬于分居法院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龔某同住一幢房內外人都認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認定二人分居。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龔某雖在同一幢房屋內生活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間且再未過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別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實應認定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所稱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間已經不再共同居住處于各自相互獨立的狀態。分居是夫妻雙方的行為對于分居行為的認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為標準而應當以男女雙方行為表現和主觀意愿為判斷依據。本案雖然雙方還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實的情況是雙方在一個房屋內但已經分開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沒有互相扶助在經濟上沒有互相往來甚至夫妻之間連性生活也沒有。如果雙方對分居的事實沒有異議分居行為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的結果則完全可以認定雙方已經構成分居。故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4司法實踐中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后再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一般會認定夫妻雙方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其主要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但也有例外。
5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起訴與對方離婚而對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并采取缺席判決的方式判決雙方離婚。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口流動性比較強公告送達的覆蓋面相對有限且關系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公告送達應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適用缺席判決離婚應從嚴掌握。
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無音訊滿兩年原告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及其意見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判決離婚。
6鑒于生育子女目前還是我國多數家庭的重要職能之一絕大多數夫妻期望能夠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沖突時應當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而又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實質上就是強迫丈夫娶一個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權。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問題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應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7注意“感情確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法民發198938號)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應當準予離婚的六種情形加上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共七種。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對1989年意見中所規定的第7910121314條做了部分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