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判定應注意什么

導讀:
婚前財產的判定應該注意什么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那么婚前財產判定應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的判定應該注意什么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關于婚前財產判定應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的判定應該注意什么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
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