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訴起算時間有哪些誤區(qū)

導讀:
誤區(qū)一以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為起算點以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為起算點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因此離婚的撤訴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方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訴裁定之日視為六個月的起算點也不妥。當被告下落不明時被告應訴材料難以送達而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耗時過長所以不少當事人選擇撤訴以待六個月后再行起訴。立法上之所以特別對離婚案件要規(guī)定“六個月”是出于對維護婚姻穩(wěn)定性的考慮原告無論以何種理由撤訴客觀上講都是給被告一個反省改正的機會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種契機。那么離婚撤訴起算時間有哪些誤區(q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誤區(qū)一以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為起算點以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為起算點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因此離婚的撤訴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方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訴裁定之日視為六個月的起算點也不妥。當被告下落不明時被告應訴材料難以送達而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耗時過長所以不少當事人選擇撤訴以待六個月后再行起訴。立法上之所以特別對離婚案件要規(guī)定“六個月”是出于對維護婚姻穩(wěn)定性的考慮原告無論以何種理由撤訴客觀上講都是給被告一個反省改正的機會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種契機。關于離婚撤訴起算時間有哪些誤區(q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誤區(qū)一以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為起算點
以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為起算點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但筆者認為持這種觀點的人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因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準許經過審查可以準許撤訴也可以不準許撤訴是不確定狀態(tài)。
誤區(qū)二以法院作出撤訴裁定之日為起算點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屬于不可以上訴的裁定不少審判人員認為這類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無需以送達之日作為生效之日。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失偏頗理由有1法院作出裁定屬于一種內部行為如不送達即不能產生對外的法律效力2離婚的撤訴生效日期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能產生影響如不送達至當事人當事人即處于不知狀態(tài)其再次起訴的權利就會受到一定制約。因此離婚的撤訴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后方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訴裁定之日視為六個月的起算點也不妥。
誤區(qū)三以原告收到撤訴裁定之日為起算點
該情況多出現(xiàn)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當被告下落不明時被告應訴材料難以送達而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耗時過長所以不少當事人選擇撤訴以待六個月后再行起訴。而法院作出撤訴裁定后同樣也面臨著難以向被告送達的問題且認為不用向應訴材料未送達的當事人送達撤訴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訴裁定之日作為起算點。這樣似乎也不影響原告再次起訴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該做法與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別對離婚案件要規(guī)定“六個月”是出于對維護婚姻穩(wěn)定性的考慮原告無論以何種理由撤訴客觀上講都是給被告一個反省改正的機會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種契機。如不向被告送達即讓被告喪失了這樣一個機會也不利于婚姻穩(wěn)定性的構建。另外導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準確地址以達到快速離婚目的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