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卻發現根本沒結婚怎么辦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季某與李某之間因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記程序要件應認為兩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筆者認為本案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不能按離婚訴訟進行審理。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庇忠幎ㄈ〉媒Y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說明結婚證是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的惟一法律上證據而其取得必須依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那么離婚時卻發現根本沒結婚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季某與李某之間因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記程序要件應認為兩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筆者認為本案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不能按離婚訴訟進行審理。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庇忠幎ㄈ〉媒Y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說明結婚證是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的惟一法律上證據而其取得必須依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關于離婚時卻發現根本沒結婚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析在討論該案時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季某與李某之間因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記程序要件應認為兩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兩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因為十多年的同居生活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而且在十多年里兩人都在內心把對方作為法律上的配偶對待而且雙方各自的單位鄰居親屬和相識的同學朋友都在事實上把他們兩人看作夫妻關系兩人所組成的家庭的戶口登記薄上也明顯標明兩人是夫妻所以雙方在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婚姻登記上的暇疵不能影響雙方夫妻關系的成立。第三種意見認為兩人之間是否存在夫妻關系應該根據法律和本案特殊的事實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基本上可以認定為雙方之間存在待定的夫妻關系也就是說如果經調解兩人又重歸于好就應說服他們去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如果不能和好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嚴格地說不能在法律上認定為雙方存在夫妻關系不能按離婚訴訟進行審理而應按非法同居進行審理。
筆者認為本案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不能按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理由如下
1法律關系的認定應該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認定不能過于遷就事實情況否則就有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精神和原則也于法理不通。作為判斷是非的司法機關法院的職責是在準確判斷事實的基礎上嚴格適用法律判案不能把本來在法律上不存在但事實上與法律規定的法律關系一樣的一種社會關系為了照顧當事人一方或者大眾的普通情感或認識而硬作為法律關系來認定否則不但還是嚴格適用法律和維護法律權威而且是對法律的褻瀆不但法院不是正確適用法律有違法院職責而且后果必將是縱容更多的人認為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結婚登記也能成立夫妻關系其社會效果十分危險和嚴重。事實就是事實就像本案一樣法院的職責只是在認定的事實上解讀并適用法律而不是曲解法律遷就事實尤其在我國法官并沒有造法的職能即使對法律的擴大解釋原理和原則顯然不是本案適用的情況。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判案才不是對違法的縱容而本案雙方當事人當時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明顯違法行為不能在本案中由法院予以維護也根本不是糾正違法的問題。
2在上述法律適用原則的大前提下通過分析具體法律規定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夫妻關系。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可以說這條法律規定得十分明確就是男女雙方要想成立夫妻關系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這是程序條件因為婚姻是最明顯的一種人身關系所謂“婚姻大事”不能由他人包辦需要男女雙方親自當面表述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由登記機關的登記人員當面聆聽和審查這是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目的是切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利益和意志必須嚴格遵守。又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說明結婚證是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的惟一法律上證據而其取得必須依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試想都像本案當事人那樣“取得”結婚證書而被認定為夫妻關系成立法律的規定豈不等于沒有規定?豈不成了兒戲?本來嚴肅的法律行為和事實就會變得滑稽可笑了。違法行為不管基于什么情理情感事實原因都不能得到保護這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否則就是在縱容大眾公然違法于社會效果上是十分危險的。至于本條規定的補辦登記那是在雙方同意繼續所謂事實婚姻的情況下而本案中的情況不是那種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