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點

導讀:
凡屬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都是離婚的訴訟程序或裁判離婚。訴訟離婚有以下幾個特點只能由法院受理。訴訟外調解也叫訴前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在進入離婚訴訟程序之前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由有關部門所進行的調解。民法典32㈠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部門當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門?進行訴訟外調解的好處是由于上述“有關部門”都是當事人身邊的或與當事人聯系比較密切的單位對婚姻當事人的情況以及矛盾都比較了解。那么訴訟離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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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概念是什么
訴訟離婚也叫一方要求離婚或裁判離婚指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合意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據離婚訴訟程序處理離婚糾紛的制度。
凡屬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都是離婚的訴訟程序或裁判離婚。雖然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過調解當事人可能達成協議因而不使用判決結案的方式但這種調解協議的達成是司法行為的結果且須經過法院確認制作正式法律文書所以當屬訴訟離婚的內容。
訴訟離婚有以下幾個特點
只能由法院受理。
別的任何機構都無此權力。
只能由婚姻當事人親自提起。
離婚問題與婚姻當事人的身份緊密聯系他人代替不得。
爭議的解決結果不是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決。
這是與協議離婚的一個根本的不同。
訴訟外調解
調解是我國處理離婚糾紛的重要方式按其性質可分為訴訟外的調解和訴訟內的調解。
訴訟外調解也叫訴前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在進入離婚訴訟程序之前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由有關部門所進行的調解。
民法典(2001修正案)32㈠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這里所說的有關部門當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門?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從社會實際情況看主要應當是指當事人所在的社區或單位群眾團體(婦聯工會共青團等)基層調解組織(鄉鎮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等)等。
進行訴訟外調解的好處是由于上述“有關部門”都是當事人身邊的或與當事人聯系比較密切的單位對婚姻當事人的情況以及矛盾都比較了解。由這些單位出面進行調解有利于及時緩解矛盾化解糾紛使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夫妻重歸于好使婚姻關系確實難以維持的當事人消除對立促使雙方協議離婚。
既然是調解就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