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在離婚中的重要作用

導讀: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復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那么手機短信在離婚中的重要作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復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關于手機短信在離婚中的重要作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定有以下七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無論是哪一類證據均應當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性能。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具體到手機短信因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戶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序合法(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主體合法(主要針對人證而言)。對于手機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說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
(1)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
(2)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
(3)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復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