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一審離婚訴訟之管轄確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通常情況下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到對財產所有權的處分在財產權屬的舉證方面要求較為嚴格。有關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重點考量判斷是否存在法定判離的情節夫妻婚姻基礎如何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若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等問題是否能夠做出合理安排。財產分割類離婚訴訟中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有異議夫妻雙方可協商作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案件之審理先進行析產。那么關于離婚訴訟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離婚訴訟之管轄確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通常情況下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到對財產所有權的處分在財產權屬的舉證方面要求較為嚴格。有關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重點考量判斷是否存在法定判離的情節夫妻婚姻基礎如何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若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等問題是否能夠做出合理安排。財產分割類離婚訴訟中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有異議夫妻雙方可協商作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案件之審理先進行析產。關于關于離婚訴訟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離婚訴訟之管轄確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通常情況下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之管轄法院還可能為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等。具體管轄確定規則詳見法律適用指引部分。
2婚姻訴訟之舉證要求
原被告涉及承擔的舉證責任一般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夫妻身份信息
包括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及夫妻關系的有關證據主要指身份證戶口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婚姻登記開具的證明等。
(2)感情關系方面
用以證明夫妻感情狀況分居時間等方面的相關證據包括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
(3)共同財產部分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價值分割方案提供的相應證據包括銀行存款憑證不動產產權登記購車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等證據。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到對財產所有權的處分在財產權屬的舉證方面要求較為嚴格。
(4)共同債務部分
用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形成數額的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借據欠據轉賬憑證等。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對此種證據的舉證及認定同樣較為嚴格不應僅憑夫妻自認或單純的借據認定債務的情況。
(5)子女撫養方面
用以證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或跟隨某方生活更為合適的證據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醫學親子鑒定等。
(6)損害賠償方面
用以證明構成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過錯責任的證據包括存在家暴遺棄等過錯情節的證據。
(7)其他婚姻訴訟證據
根據個案不同其他婚姻訴訟中還有可能涉及保證書離婚協議析產協議給付彩禮憑證等相關證據。
3婚姻訴訟之裁判規則
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圍繞原被告爭議焦點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并圍繞訴訟請求作出裁判以離婚案件為例主要的裁判規則包括以下幾點
(1)婚姻關系類
有關婚姻是否無效婚姻關系是否撤銷申請婚姻關系無效之主體事實婚姻的認定及解除同居關系之認定及解除問題的規定具體見法律規定指引相關部分。
有關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重點考量判斷是否存在法定判離的情節夫妻婚姻基礎如何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若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等問題是否能夠做出合理安排。
(2)財產分割類
離婚訴訟中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有異議夫妻雙方可協商作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案件之審理先進行析產。確定共同財產之范圍后應本著公平兼顧保護婦女權益保護無過錯一方之原則把握其來源性質確認其歸屬分割方案。具體對不動產動產債權股權等財產的認定及分割見指引相關部分詳述。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究竟屬于一方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取決于內外兩個方面對外要看夫妻債務的產生方式對內要看所負債務的用途及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方式是否有約定。現行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問題的法律制度的構建較為簡單原則既要防范夫妻利用離婚逃避債務也要防范離婚夫妻的一方編造共同債務在誠信體系尚不完備的今天還是要依靠法官在不同個案中根據法律規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
(3)子女撫養類
法院確定離婚糾紛中子女撫養的問題一般以子女權益身心健康及實際需要為重考慮子女的年齡教育醫療問題尊重子女意愿考慮夫妻雙方的身心狀況及直接撫養一方對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能否配合等情況綜合考慮加以確定。
(4)損害賠償類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有以下三點規則(1)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損害賠償(2)雙方均有過錯情節導致離婚的雙方均不賠償(3)若判決不準離婚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5)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經公告送達相關文書可以適用缺席審判。至于判決離婚與否仍需結合被告下落不明原因及時間等因素及導致婚姻感情破裂與否考慮而定但若判決離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不對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處理。而原告的相關財產權益也并非因此喪失保護其可通過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方式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