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應該如何轉換呢

導讀:
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橐龇ǖ?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那么離婚程序應該如何轉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橐龇ǖ?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關于離婚程序應該如何轉換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程序應該如何轉換呢?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
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26條則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離婚訴訟的目的的介紹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
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橐龇ǖ?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