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糾紛錯誤解答

導讀:
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婚姻財產糾紛錯誤解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婚姻財產糾紛錯誤解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子成為婚姻糾紛中的重頭
問:房產糾紛該怎么處理?
答: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問: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么辦?
答: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為具備3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3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并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標志著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生轉移。有專家認為,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經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則應當允許追回房屋。但建議最終未被采納,是因為一套住房的情況比較復雜:若一套住房是豪宅,賣了之后還可以買小房,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將無處棲身,在具體執行判決時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就明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二、婚姻關系、親子關系哪個是真?
問:審判實踐中如何判定婚姻關系、親子關系?
答:首先談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釋(三)對此予以了確認。
問: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呢?
答: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4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以上是小編對婚姻財產糾紛問題的解答,希望上面的回答能為您解開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