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由誰進行管轄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婚姻糾紛由誰進行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關于婚姻糾紛由誰進行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糾紛由誰進行管轄
第一審婚姻、繼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
三、訴訟離婚時間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