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哪些

導讀:
法定繼承人包括1、配偶子女是與父母血緣關系最近的親屬。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親屬間扶養權利義務的基本主體,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應當就成為法定繼承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不僅有繼承其生母的遺產,并且也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不論其生父是否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存在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相互間互為法定繼承人。那么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繼承人包括1、配偶子女是與父母血緣關系最近的親屬。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親屬間扶養權利義務的基本主體,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應當就成為法定繼承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不僅有繼承其生母的遺產,并且也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不論其生父是否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存在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相互間互為法定繼承人。關于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
子女是與父母血緣關系最近的親屬。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親屬間扶養權利義務的基本主體,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應當就成為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我國《婚姻法》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不僅有繼承其生母的遺產,并且也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不論其生父是否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因此,親生子女,不論是男是女,不論是隨母姓,還是隨父姓或姓其它姓,不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不論是否已結婚,不論婚后女到男家落戶還是男到女家落戶,不論是在生父母生前確認親子女關系還是死后才確認親子女關系,均是法定的繼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系依法成立而與養父母形成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的子女。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隨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時,被收養的子女與其親生父母間的關系解除。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當然就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由于其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已解除,在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恢復前,養子女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另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年齡相差懸殊時,盡管雙方往往以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相稱,但實際上雙方之間仍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關系,所以在發生繼承時,應當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進行繼承。
繼子女與繼父母時子女因其父親或母親再婚時與父或母的配偶之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一種姻親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要取決于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扶養關系。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彼此不具有法定繼承權。存在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相互間互為法定繼承人。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扶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后,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可見,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雙重繼承權,既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也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種“干親關系”,即沒有親屬關系的人通過結拜而形成的類似父母之間的一種關系,長輩稱為“義父”(“干爹”)、“義母”(“干媽”),晚輩稱為“義子”(“干兒”)、“義女”(“干女”),這是一種民間習俗。由于義子、義女與義父、義母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所謂父母子女關系,所以,他們之間并沒有法定繼承權,不能相互繼承遺產。
2、父母
按照我國的民族傳統和風俗習慣,兄弟姐妹之間生活上相互照顧,經濟上相互幫助、精神上相互慰藉。在現實生活中,健康的兄弟姐妹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的兄弟姐妹,成年的哥哥姐姐協助父母扶養弟弟妹妹,在父母去世時成年的哥哥姐姐承擔起扶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弟弟妹妹,這些都已經成為我國的傳統和習慣。因此,我國將兄弟姐妹列為法定繼承人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見,兄弟姐妹的范圍應界定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結拜的兄弟姐妹,不屬于繼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疇,彼此間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親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又稱同胞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之間有平等的繼承權。
養兄弟姐妹是基于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在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其他子女間產生的親屬關系,是一種法律擬制旁系血親關系。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解除。可見,在收養人的養子女與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便形成了養兄弟姐妹關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間互有繼承權。而被收養人于其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收養關系解除,養兄弟姐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解除,相互間的法定繼承權也隨之消除。被收養人于其生父母恢復父母子女關系的,其與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恢復,相互間互有繼承權。
繼兄弟姐妹是指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在現代各國繼承法中,大多不承認繼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權,認為繼兄弟姐妹間是姻親關系而非血緣關系。我國立法規定,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立法的獨創。有學者認為其理論依據是,繼兄弟姐妹間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由于其父母再婚而形成姻親關系,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也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應當相互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繼兄弟姐妹之間是否互有法定繼承權,關鍵是看他們之間是否已形成扶養關系。如果繼兄弟姐妹之間沒有共同生活或僅僅共同生活,相互間并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則繼兄弟姐妹間就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不享有法定繼承權。只有相互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互有繼承權。所以,繼兄弟姐妹間繼承權的發生,并不以繼父母子女間發生的扶養關系為依據,而是以繼兄弟姐妹之間發生的扶養關系為根據的。此外,繼兄弟姐妹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的,不影響其與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也即享有雙重繼承權。
3、祖父母、外祖父母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是以婚姻關系為紐帶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屬于姻親關系,相互之間并沒有自然的血緣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說他們之間也就沒有贍養、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一般也不發生法定繼承關系。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說,這是我國繼承立法的獨創,是世界繼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規定的國家。有的學者認為其有積極意義:我國歷來有夫妻共同贍養父母的傳統,為了弘揚這一民族傳統,鼓勵尊老養老的社會精神,充分發揮家庭職能的作用,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有必要作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