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可以隔代繼承嗎

導讀:
但是孫女在滿足法定的三種情況下可以繼承祖父母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那么民法典遺囑可以隔代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孫女在滿足法定的三種情況下可以繼承祖父母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關于民法典遺囑可以隔代繼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遺囑可以隔代繼承嗎
民法典中遺囑可以隔代繼承,但是要區分情況,如果孫子女去世以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孫子女既不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也不屬于第二順位繼承人。但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確是孫子女的法定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說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祖父母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孫子女的遺產。如果祖父母去世以后,孫子女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的話沒有繼承祖父母遺產的資格。但是孫女在滿足法定的三種情況下可以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一)第一種情況是祖父母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贈協議將自己的所有的財產遺贈給孫子女。注意這里是遺贈協議不是遺囑,因為孫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注意這里是遺贈協議不是遺囑,因為孫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要注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這種情況下孫子女要想接受遺贈就必須在六十日內作出意思表示表示接受遺贈。
(二)第二種情況是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舉例說明一下,小明的父親與五年前去世,小明的爺爺今年去世,那么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作為獨生子的小明有權利繼承爺爺的遺產。但是小明繼承的遺產只能以他爸爸應該獲得的遺產為限。
(三)第三種情況就是轉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舉個例子,小明的爺爺于今年五月份去世,六月份小明的爸爸在沒有放棄遺產的情況下遺產尚未分割以前去世,那么這份遺產就應該有小明來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繼承的新變化是什么
(一)《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優先的內容
根據《繼承法》“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規定可知,只要遺囑人生前采取公證形式設立遺囑的,那么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優先的,其他形式的遺囑(比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就同樣的內容無法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而《民法典》第1202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已經刪除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說明《民法典》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
(二)《民法典》繼承編中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新的遺囑形式,并對其有效要件做了明確的規定
《繼承法》列明的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的遺囑、口頭遺囑。隨著越來越多繼承糾紛的發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又出現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等多種形式,由于這兩種遺囑形式并非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而這兩種遺囑到底屬于何種形式的遺囑,在實踐中爭議頗多,對于有效性的認定上法院所掌握的裁判規則也不盡相同。比如,打印遺囑,有的人認為只要是自己親自輸入內容打印出來的,就是自書遺囑;如果是別人幫助其輸入內容打印出來的,就是代書遺囑;有的人認為這種遺囑不是《繼承法》列明的遺囑形式,所以不應該視為有效遺囑。而《民法典》第1136條明確規定了打印遺囑的形式,并且對于打印遺囑的有效要件做了明確的規定,比如:立遺囑人通過打印的方式設立遺囑的,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要求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寫明具體的年月日。《民法典》的這種規定,是基于設立遺囑的人只要有相關的人員證明設立遺囑的真實意愿就可以認定其遺囑的效力,這種規定更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更能解決實踐中所爭議的問題。《民法典》第1137條明確規定了錄像形式的遺囑形式,同時也規定了有效要件。第一,通過錄像形式設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第二,設立遺囑的人和見證人都應當在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是在錄像中體現設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肖像,也就是樣貌等等;第三,要在錄像中體現設立遺囑的具體年月日。只有以上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錄像遺囑才會有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沒有法定的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也沒有遺囑繼承人的,此時,被繼承人的財產只能歸國家所有。《民法典》對此出臺了新的規定。《民法典》第1128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該條款的規定,增加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適用代位繼承制度,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舉個簡單的例子,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也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也沒有遺囑,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不僅早于被繼承人死亡,而且兄弟姐妹還有子女的情況下,兄弟姐妹的子女就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了。這就是我們實踐中常說的侄子、外甥可以繼承叔叔、姑姑財產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