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區別

導讀:
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又因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采并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系。對于重婚,我國法律采用自訴立法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那么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又因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采并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系。對于重婚,我國法律采用自訴立法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關于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重婚與非法同居有什么不同
1、我國法律關于重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用了六個條款對重婚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我國法律關于非法同居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怎么區分重婚與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采并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系。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對于上述兩種重婚的類型,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重婚的情形,可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對于重婚,我國法律采用自訴立法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如果不自訴,一般而言,偵查機關不會主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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