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

導讀:
婚后張某為左某購置了金銀首飾等物品并相繼轉賬10萬元,于同年舉辦了婚禮。但從婚前至婚后二人從未有過兩性生活,為此兩人爭吵不斷,經家人調解未果后,2022年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左某返還彩禮10萬元。對于原告給付被告的10萬元的性質,綜合考量后,無法從性質上排除是原告為了和被告締結婚姻所給付的彩禮,被告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那么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張某為左某購置了金銀首飾等物品并相繼轉賬10萬元,于同年舉辦了婚禮。但從婚前至婚后二人從未有過兩性生活,為此兩人爭吵不斷,經家人調解未果后,2022年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左某返還彩禮10萬元。對于原告給付被告的10萬元的性質,綜合考量后,無法從性質上排除是原告為了和被告締結婚姻所給付的彩禮,被告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關于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
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妝,屬于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
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的贈與,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三、彩禮返還相關案例
2017年11月,張某與左某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后張某為左某購置了金銀首飾等物品并相繼轉賬10萬元,于同年舉辦了婚禮。
但從婚前至婚后二人從未有過兩性生活,為此兩人爭吵不斷,經家人調解未果后,2022年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左某返還彩禮1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案中,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卻從未享受過夫妻權利或履行過夫妻義務,并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婚姻家庭,可以認定兩人確未共同生活,符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應當準予離婚。對于原告給付被告的10萬元的性質,綜合考量后,無法從性質上排除是原告為了和被告締結婚姻所給付的彩禮,被告依法負有返還義務。




